12. 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臺北市麗山高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106年1日11日特殊推行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
臺北市1 0 4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104 年7 月1 日北市教特字第10436503400 號函修正版。
二、 目的:
協助就讀本校之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學習、心理、情緒、社會及職業等之適應能力,以充分發展其潛能。
三、 輔導對象:就讀本校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 經直轄市或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持有鑑定證明文件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四、 輔導原則
(一) 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負責推動全校特殊教育工作。
(二)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本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
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三) 學校應遴選績優熱心或受過特殊教育訓練之教師擔任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及生
活輔導工作。
(四) 學校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學習,應視實際需要召集有關人員、任課教師、
導師及輔導教師,舉行輔導會議。
(五)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應重視學生個別化輔導:彈性課程的設計、優勢能力的
學習、具體經驗的獲得,提供完整生活的體驗,並鼓勵自我活動。
(六) 學校應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
學習成效及身心健全發展。
(七) 學校有關單位、人員及家長應密切配合,發揮整體輔導與相互支援功能,充分
利用學校及社會資源,建立志工制度,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問
題。
(八) 學校主動聯繫大學院校特教相關系所、特教中心、醫療機構、特殊教育資源中
心等單位尋求資源與協助,以規劃特殊教育課程,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當的教
育資源。
(九) 學校設有資源班或資源教室,其教師輔導工作應包含規劃推動特教學生融合學
習活動、協助學生適應普通教學環境、辦理親師特教研習及結合資源提供諮詢等
支援服務。
(十) 資源班或資源教室教師之資源教學,應依特教學生需求安排適當學習課程、學
習場所、視學生個別需求入班協同教學、提供外加或抽離式教學、並與普通班教
師交流相互提供適當教學課程,另運用志工或教師助理提供特教學生個別化協
助。
五、 輔導工作要項
(一) 始業輔導: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應於開學前或開學後2 週內協助安排資源教學專業教師、認輔教師、志工及同學,舉行座談,以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二) 個別與團體輔導:本校聘請特教學者專家、醫師、治療師、心理諮商人員、輔導教師、內外聘資源課程教師,依學生個別差異、需要及類別,採定時或不定時之個別或團體輔導並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 社團與志工制度:本校可運用社團活動,或選派具服務熱忱之同學,協助身心障礙學
生學習並克服課業及生活問題。
(四) 研習營及育樂活動:本校得利用假期舉辦各類研習或育樂活動,並鼓勵身心障礙學生
積極參與,以培養學生合群、樂觀進取之人生觀。
(五) 親師生座談會及專題研討:本校定期規劃辦理親師生座談會,並邀請特殊教育及其
所需輔導方面之相關學者專家辦理專題研討,藉以溝通觀念,瞭解問題,以達解決困
難之目的。
(六)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本校除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完整基本資料外,以團隊方式應依
學生需求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給予學業輔導、生活輔導、職業輔導、心理輔導、體
能訓練…,並應登錄於個案輔導紀錄內,俾利提供更適切之協助及轉銜輔導。
(七) 個別化轉銜服務:本校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高中職時應將生涯轉銜服務(I.T.P.)納入
個別化教育計畫,結合教務處、實習輔導處、輔導室、學務處等相關人員,規劃符合
身心障礙學生需求之相關轉銜服務及輔導,並依規定辦理學生轉銜相關事宜。
(八) 巡迴輔導:除由本局視障學生、聽障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輔導團隊提供巡
迴輔導與專業諮詢外,本校可依需求申請上述團隊到校支援。
(九) 就業輔導:本校提供就業職業訓練相關訊息,並培養職場適應能力,增進身心障礙學
生就業之能力。
(十) 升學輔導:本校提供升學相關資訊,並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進行報名、資料準備、志願
選填等事宜。
(十一) 高中職特殊教育輔導團:本局於市立內湖高工成立103 及104 學年度高中職特殊
教育輔導團,本校於輔導身心障礙學生過程如有相關需求,可逕洽該輔導團提供諮
詢或到校服務。
(十二) 技藝課程: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需求,以資源班或資源教室方式提供技能輔
導課程,以培養身心障礙學生就職能力。本局98 年11月4 日北市教職字第
09840069400 號令發布修正「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第7 點「特殊
教育學生如有技能輔導需要,本校得彈性調整時間,報經本局核定後實施。」,請
本校為特教學生規劃技能輔導課程。學校得依「臺北市高級職業學校辦理身心障礙
學生技藝教育課程實施計畫 」向本局申請經費補助。
六、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可依學生身心狀況,於學校、醫院或其他等適當場所辦理。
七、 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親職教育、聯結社會資源及轉介等支援服務。
八、 成績考查
(一) 考查原則:
1. 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考查應以個別化為原則,彈性規劃適性課程,配合學生身心發展而實施。
2. 本校另訂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說明,並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 考查內容:
1. 德行成績之考查:可依學生特殊身心需求,彈性調整出缺勤規定。
2. 學業成績之考查:可依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安排適當學習課程,訂定學習目標及評量標準,並可調整學生修習畢業學分數(如必修、選修及必選修之總學分數可以依學生特殊需求作調整)。
(1)平時考查: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資源教學時,應設計學生平時考查評量表,隨時記錄學生學習情況;平時考查評量結果做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成績,外加課程與原課程之平時成績依授課節數平均計算。
(2)定期考查:身心障礙學生定期考查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研議,如未採用原班試卷,成績分數登記不超過60分。
九、 師資:本校聘用編制內教師時,應晉用合格特教教師。
十、 經費與設備
(一) 市立高中職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編列人事費(或鐘點費)、業務費、教材編輯費、教學材料費及設備費以辦理各項特教工作。
(二) 學校得視學生身心狀況需要,安排醫師、相關專業人員、專門技術人員、輔導教師等提供教學或輔導服務,得於「身心障礙資源班」或「資源教室」經費項下支應。
(三) 為滿足特教需求較多元之學生,經評估後方案得合併實施。
(四) 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如有特殊原因需求,可專案向本局申請補助。
十一、 敘獎:本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個管教師、導師、任課教師、輔導教師及行政人員等,學校得依權責辦理敘獎。每學年敘獎額度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10 人以下,敘嘉獎2 次5 人、嘉獎1 次10 人。
(二)身心障礙學生20 人以下,敘嘉獎2 次10 人、嘉獎1 次15 人。
(三)身心障礙學生每20 人以上,每增加1 名學生,增加嘉獎1 次1 人。
最近更新時間 : 2021-08-24 14: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