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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麗山高中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 106.06.30 校務會議訂定
  • 108.08.29 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

  •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 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2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08826號函。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11日北市教軍字第1083054017號函。

貳、目的

為增進友善校園,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期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參、校園安全規劃

  • 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因應小組包括輔導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導師代表、家長代表(須超過1/3)、學生代表,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 建立「校園危險地圖」:危險地圖由總務處負責繪製,公布於行政大樓穿堂,定期檢討修正;另每日除請處、室主任擔任早讀及課間加強巡查外,並排定教官針對早讀、午休、放學後校園易霸凌地區加強巡查,巡查情形應詳載於巡堂記錄本。

肆、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 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 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 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伍、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 為防制校園霸凌,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全規劃,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併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 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實施,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 每學期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學務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陸、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 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四)有關前第1項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 通報權責:

    (一)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此防制規定向學務處通報,生輔組組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新北市政府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三)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四)經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唯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及請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輔導或安置。

柒、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2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處,學務處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 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 接獲非本校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3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 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捌、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主管機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 行為人已非本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 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教育局(處)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屬本校之學生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 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配合調查程序及處置。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 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本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 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由輔導室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前項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 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 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相關環境及教育措施,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玖、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 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 當事人對於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懲處不服者,得依本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拾、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所謂報復行為,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 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 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一)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二)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 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一)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二)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三)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拾壹、隱私之保密

  • 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 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拾貳、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 將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 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 行為人有違反本規定者,學校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國教署備查。
  • 學校均設置投訴專線(02-27974202)及信箱(stud4@lssh.tp.edu.tw),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事件,由生輔組處理輔導;並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 本校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責任性質 行為態樣 法律責任 備註
    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最近更新時間: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