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學生公共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公共服務課程實施要點
- 89 年 12 月 6 日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 93 年 4 月 30 日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修正部分條文
- 101 年 9 月 21 日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修正部分條文
- 103 年 8 月 05 日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修正部分條文
- 103 年 12 月 26 日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修正部分條文
- 105 年 12 月 30 日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修正部分條文
壹、依據:
依臺北市教育局 98 年 5 月 8 日北市教職字第 09834355900 號函修訂辦理。
貳、目的:
- 增進學生關心自己、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
- 輔導學生認識生命的意義,培養多元價值觀,啟發學生人文關懷的精神。
- 從生活體驗中,提供學生回饋學校、鄰里、社區及社會的學習機會,落實五育均衡的全人教育。
參、實施原則:
- 啟發學生參與意願。
- 配合學校教育特性。
- 發揮學生社團功能。
- 體驗社區環境需求。
- 具有教育性、持續性及利他性。
肆、課程性質:
採「零學分」、「 必修」方式。
伍、參加對象:
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均應修習本課程,惟身心障礙學生或其他經學校核定者,得減修或免修習本課程。
陸、服務範圍:
- 學生原畢業學校(國民中學或國中部)之課業輔導或服務性活動。
- 經核定之校內、外義工性服務活動(不包含里長、社區管委會、警察局、消防局之打掃、整理資料業務等)。
- 學生社團經核可舉辦之非政治、商業、營利或有給酬勞性之公共服務活動。
- 本校或學生戶籍所在社區內之公務機關所舉辦之各項公益性服務活動。
- 政府所屬社教單位之志工服務,或立案之公私立社會公益團體、慈善機構之各項公益性服務活動。
柒、課程時數:
一、二年級學生每學期至少修習八小時,三年級學生得自由修習。
捌、辦理時間:
以班會、社團活動、假日、課後,或其他適當時間進行服務。
玖、執行方式:
- 教育宣導:
(一)利用各項集會全面性教育宣導,讓全體師生均能充分瞭解公共服務課程之精神,並能主動力行,倡導公共服務風氣。
(二)實施前透由家長會或社區相關會議,瞭解社區需求,以建立共識。
(三)期末利用集會舉行座談會、經驗分享、心得交流或成果展示活動。
- 活動方式:
(一)人數不限:個人、結伴或以社團為單位均可。
(二)時間不限:彈性機動、每次固定或相互約定,可依情況安排。
(三)地點不限:以服務對象所在地為主,但須安全、正當及公開。
(四)方式不限:協助完成工作、勞動服務、意見交流討論、主題服務( 如生態調查、圖書整理、志工服務、環境美化、社會關懷等)或國中母校學弟妹課業輔導均宜。
以上活動方式如係參與校外之公共服務,需事先至學務處報, 俾便利登錄及認證。
- 認證
(一)學生入學後,發給「公共服務課程紀錄卡」,供學生記錄服務內容及認證使用,學生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損毀,應自行取得補簽證明。
(二)學生每次參加服務活動,均應取得活動或服務對象之證明章記(簽名或私章均不認可)。
- 檢覈及登錄
(一)一、二年級學生,每學期至少服務滿八小時,認證時間上學期為 8 月 1 日至隔年 1 月 31 日,下學期為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檢查時間為下學期開學後辦理。
(二)學務處於每學期初登錄服務時數,未在檢查日前繳交者,仍可登錄,將於下學期繳交時登錄在當學期。
(三)特殊需求學生或其他有特殊狀況不便修習本課程者,得經導師、護理人員或特教組及學務處核可後,該學期或在學期間得減修或免修習本課程。
(四)服務學習超過 8 小時者,不併入下學期時數計算,將以核實登錄。
拾、獎勵:
- 導師得依據學生參與服務之表現,於學期德行成績中予以加減分;表現優異者,另擇優簽核公開表揚。
- 學生於校內、外申請各項獎學金時,服務表現得列為審查條件之一。凡前一學期未通過評鑑者,得不發給;服務表現優良者,得優先獲得。
- 學生公共服務之時數不足者,應利用學期中或寒、暑假期間,補足所需之時數。
拾壹、本計畫經學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近更新時間: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