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學生遠道證管理要點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遠道證管理要點
- 108.05.27 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 108.11.18 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一、目的:因應部分學生居住地到學校受地緣因素及交通工具限制較為費時,得有條件延後應到校時間。
二、申請條件:
(一)資格限制:
1.學生居住地距學校交通時間需達 90 分鐘者(以Google map大眾運輸系統規劃路線擇最短估算時間為主)。
2.因病或特殊原因申請者,請檢附相關證明。
(二)受理時間:
1.開學後 2 週內接受申請,由導師、輔導教官初審後,送學務處生輔組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2.因病、學期內住家搬遷或特殊原因者,得依實情提出申請。
(三)表格:請至學務處索取申請表或自行至學務處網頁下載列印。
(四)檢附佐證資料:
1.戶籍證明或身分證影本1份(在外賃居者請附租屋證明)。
2.Google map大眾運輸系統規劃路線時間圖1份。
3.居住地有疑義時,尚須主動提供當地地圖1份,以利查證。
(五)有效期限:
1.遠道證須每學年重新申請,逾期即失效。
2.如有搬家、寄宿或更動通勤地址者,應主動告知並繳回證件。違者撤銷資格及予以檢討處分。
三、注意事項:
(一)持遠道證學生應於早上 7:55 前到校,逾時依學校規範登記遲到/缺曠。
(二)持遠道證學生應參加每週二朝會,未參加或逾時依學校規定處理。
(三)不得藉故在外『遊蕩、購物、吃早餐等行為』或逃避個人應負之班級事務責任,違反上述規定,證件收回,資格失效,不再補發,依校規處理。
(四)本證不可借予他人使用,違者除撤銷資格外,並依校規處理。
四、本管理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近更新時間: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