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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校務會議通過
  • 教育局 92.09.16 北市教二字第 09237221600 號函同意備查
  • 98 年 1 月 19 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 110 11.1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委員會通過,111.01.20 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師法第三十二條及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五、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第三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四條、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五條、教師應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六條、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應依下列原則處理,且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一、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二、遇有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三、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

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四、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教師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五、教師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

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

第七條、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第八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理之理由。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且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

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

第九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一條、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與當事人間之和諧。

第十二條、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第十三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限制參加課程表列以外學校安排之活動。

三、經監護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在教學場域適當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公共服務。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或心得報告。

七、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八、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上述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室或其他單位協助之。

第十四條、依前項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但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警告。

小過。

大過。

假日輔導。

心理輔導。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其他適當措施。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提供課程資料或予以補課。

第十五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六條、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學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四、煙、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上述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第十七條、學校依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設獎懲委員會。獎懲委員會處理學生特殊優良事蹟(大功以上),重大違規(大過以上)及具爭議性獎懲。具爭議性獎懲案件在會簽中有爭議時應提會審議。

第十八條、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學校設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輔導室)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教師得依學校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修訂須經教師輔導管教委員會討論後送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最近更新時間: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