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學生社團組織實施辦法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社團組織實施辦法
- 經學務處審議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 960212 呈校長核可修正通過
- 1030805 學務處審議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 1040925 學務處審議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 1060418 學務處審議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 1091214 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通過實施
目的
為使學生身心均衡發展,輔導學生參與社團活動,以發展群育,充實生活知能,提高學生合群自治精神,進而增進學生服務能力,培養領導才能,樹立優良校風,養成健全人格,特訂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對象
凡本校同學均須參加社團活動,屬必修課程,依其興趣能力選擇。
社團性質分類
- 學術性社團:以培養學術研究,提高學習興趣,促進教學效果,增進生活知能。
- 康樂性社團:以調劑休閒生活,善用休閒時間,陶冶身心健康。
- 體育性社團:以鍛鍊強健體魄,學習運動技能。
- 服務性社團:以服務社會大眾,和諧人我關係。
- 才藝性社團:以學習一技之長,注重實際運用。
社團種類定義
- 校隊:經遴選或特別指派才予參加,參加後不得無故退出。
- 指定社團:由學校指定設立並邀請老師指導,同學得自由參與遴選,不受最低社員十五人的限制。
- 一般性社團:由學生依規定向學務處提出申請設立,並經核准者;學生得自由參與,惟需履行社團有關規定。
社團成立申請程序
須有本校學生十五名基本社員以上之連署,向學生活動組申請成立,領取成立學生社團申請表並詳實填寫。
申請表填寫後,應檢附社團組織章程草案、社團徵集社員辦法,一併送學生活動組核辦。
社團成立核准之依據
- 凡申請成立之社團,其宗旨、主要活動內容如與現有之社團類似,則以該社團擴充組織或合併,不得另行成立。
- 已成立之社團數達學校計畫之最高限額,則暫停受理新社團之申請案。
- 如符合成立資格時,即簽請學務主任審查,並陳校長核定後,方得籌備成立事宜與公開徵求社員。
- 學生申請成立之社團應符合:
- 有教育上之意義。
- 能恆續展開社團活動。
- 性質不得與原有社團雷同。
- 數量在學校計畫之最高限額內。
- 社團活動場地、經費負擔以及指導老師等條件。
- 經核准之社團,應擇期召開成立大會,於舉行前一週以書面報告報請學務處核准,並派員輔導。
- 社團成立大會應討論並通過組織章程及產生社團負責人與幹部。
- 社團成立大會完畢一週內,應將會議記錄、通過之「組織章程」、學期工作計畫、社團幹部名單及社員名冊,送交學務處核備。
- 合准成立之社團,依其組織章程之規定徵求社員,學生得自由參加。
社團章程內容
- 社團名稱
- 宗旨
- 社址(限設校內)
- 社員資格及新社員申請入社手續(以本校學生為限)
- 社員的權利和義務
- 組織系統及各部門之執掌
- 社團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之任免方法、程序與任期
- 指導人員之聘請
- 會議程序
- 經費來源與運用
- 附則:通過章程及修改章程之程序
社團負責人條件
- 二年級學生為原則,未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且前學期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以上,學業成績平均六十五分以上。
- 同一學期內,社團負責人非有特殊情形不得同時兼任兩個以上社團之幹部職務(班級幹部除外)。
- 社團負責人任期中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或休學時,即予解除職務, 由副社長代理或另行改選,不受章程任期之限制。
社團指導人員(老師)之條件
- 學生社團指導人員(老師)以聘請校內教職員為原則。
- 如校內無適當人選,得由學校或社團自行延聘校外人士擔任。
社團活動管理
- 各社團應按照其社團性質舉辦各項活動,以學術研究、體能、康樂、聯誼、服務、才藝、科學、哲學等為限。
- 社團於每學期開始前,應參照學校行事曆擬定學期活動計畫暨活動經費預算表,呈報學務處核備。
- 各社團活動均應在校內舉行,除有必要並經學校核准者外,不得借用校外場地。
- 舉辦社團舉行會議或舉辦各項活動時,均應事前獲得該社團指導人員(老師)准許,且應事前三天向學生活動組辦理活動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並應邀請指導人員(老師)及學務處有關人員指導,時間、地點如有變更時,須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
- 舉辦各項會議或活動,非經學校同意不得邀請校外人士參加,如需邀請校外人士擔任教練或作學術演講時,須事前經由學務處呈轉校長核可,始得辦理。
- 各社團不得擅自直接對校外行文,如須對校外各機關學校接洽或聯絡事項,應先呈報學務處核准,由學校備文發函。
- 各社團舉辦例行性以外之各項活動,需填寫「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表」,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事前應周詳計畫並充分準備,對於團體秩序之維護,應特別注意,服務工作尤須周到。
- 社團之啟事、公告或海報,需經學務處核准始得張貼。
- 學務處得視事實需要,召開各社團負責人聯席會議,商討社團活動事宜,並加強各社團間之溝通聯繫。
- 班聯會之社務長為班聯會與社團間之協調溝通對象,承辦各學生社團申請活動補助經費,與協助各項活動事宜。
- 社團所召開之會議除自行訂有議事規則外,一律依照民權初步及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所規定者辦理。
- 學生或社團如有假借學校名義在外從事任何未經核准之活動者, 均從嚴議處。
經費
- 除學校暨班聯會視經費酌予補助外,餘由社員負責。各學生社團非經核准,不得假借任何名義向外勸募,或接受任何團體、私人之資助。
- 一切收支均應詳列帳冊,並保存有關單據,每學期向社員公佈;學務處對該項經費有監督之責。
借用場地、公物品規定
學生社團因舉辦活動或社務之推廣,向有關單位申請借用場地或公物品者,均須依「學生社團借用場地實施要點」辦理,並應維護借用場地之清潔。
獎懲
獎勵:社團或有關人員,具下列各項優良事蹟者,得給予團體或個人適當獎勵。
-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表現優異者。
- 舉辦深具意義之活動,成績優良者。
- 增進校譽,樹立優良校風,堪為楷模者。
- 熱心公益,有特殊貢獻者。
- 擔任社團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表現者。
- 社團評鑑成績優異者,符合標準者。
- 其他。
懲罰:社團或有關人員,具下列各項不當事蹟者,得給予團體或個人適當懲罰。學生社團違反下列各項情節重大者,得予停止活動或解散。個人違反下列規定者,依政府有關法令及校規予以懲處。
- 違反該社團申請成立之宗旨者。
- 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者。
- 損壞或浪費公共財物情節重大者。
- 違反第九條有關規範條文之一者。(第三、四、五、六、八、及十二條等各款)
- 不服從師長指導,及未善盡職責,致影響社務工作推展者。
- 社團評鑑成績丁等,未達標準者。
- 若有小過或以上處分者,參加校內外活動,將視個別狀況,不核予公假。
- 其他(上述未明列,但確有不當行為者)。
社團異動
- 社團自行解散時,需向學生活動組申請撤銷登記,並繳還登記證書、社團印鑑。
- 新生選社作業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完成;轉、退社作業需於前一學期結束前二週辦理完畢。
- 選社作業:
- 各社團先開列入社條件招收社員。
- 校隊及指定社團基於校務發展需要人數另作考量外,一般性社團社員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人,連續2學期社團社員未達十人,得強制解散。
- 社團經選社作業完畢後,學期中不得申請變更。
- 轉社作業:
- 學校代表隊,不得辦理轉社。
- 申請轉社同學於學期結束前二週內,向學生活動組領取「社團改選單」,填寫後請原社團指導老師簽字同意,並經欲轉入之新社團指導老師簽字同意後,將申請表逕送學生活動組辦理。
- 轉社申請經學生活動組彙整後,公佈各社團社員名單,學期中不另辦理。
- 各社團應於每學期結束前舉行幹部改選,並在學務處監督下辦理新舊負責人移交手續。
- 各社團應將活動資料、照片、帳冊,以及有關會議記錄等各項文件,妥善保存,並列入移交。
- 社團於一個學期內無任何活動者,視為自行解散。
社團評鑑
- 時間:上學期:十二月下旬。下學期:五月下旬。
- 內容:依「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要點」辦理評鑑。
- 獎懲:依「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要點」辦理。
附則
- 社團向學校申請或報告,應經由社長、指導老師、學生活動組長、主任教官、學務主任、校長等依次辦理,不得逾越逕陳,否則不予受理,並取消其活動。
- 社團或個人合法權益受損之申訴、衝突情事雙方無法解決或緊急事件無迅速處理者,得由當事者逕向社長、指導老師、學生活動組長、主任教官、學務主任、校長投訴之。
- 學生不得因參與社團活動,致與一般性課程(含選修)衝突時,而提出不選課或調班之要求。
- 若請假或無故不到次數超過4次者,除依出缺勤記錄外,視個別狀況予以輔導轉社或退社。
本辦法經學務處審議,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近更新時間: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