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參加各項比賽獎勵辦法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參加各項比賽獎勵辦法
110.12.13 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
一、依據: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
項」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之。
二、目的:
為提升學生參加各項比賽意願與成績,特訂定本辦法規定之。
三、辦法:
(一) 學生參加各項比賽依比賽單位及比賽區域分為四類:
1.校內:麗山高中校內作品、選手相互競賽
2.地區性:單一個縣市(地區)的作品、選手相互競賽
3.全國性:多個縣市(地區)的作品、選手相互競賽
4.國際性(國外):多個國家的作品、選手相互競賽
(二) 適用於數理、資訊、語文、社會、藝文、體育等相關競賽
(三) 校外競賽類別:
1.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教育局發文,經學校核准報名參加之競賽
2.非官方辦理或學校推薦,由學生個別報名之競賽
(四) 各項比賽獎勵名次為第一名 (一等獎、特優) 至第四名 (佳作或其他特別獎)
(五) 同一件作品以擇優不重複敘獎為原則
(六) 各項競賽獎勵規定如下表:
1.業務主管單位主辦,學校核准報名參加之競賽
名次項目 |
校內 |
地區性 (直轄市、縣市) |
全國性 |
國際性 (國外) |
第一名
(一等獎) (特優) |
嘉獎三次 |
小功二次 |
大功一次 |
大功二次 |
第二名 (二等獎) (優等) |
嘉獎二次 |
小功一次嘉獎一次 | 小功二次嘉獎二次 | 大功一次小功二次 |
第三名
(三等獎) |
嘉獎一次 |
小功一次 |
小功二次嘉獎一次 | 大功一次小功一次 |
第四名 (佳作或其他) |
嘉獎三次 |
小功二次 |
大功一次 |
2.非官方辦理或學校推薦,由學生個別報名之競賽:
名次項目 |
地區性 |
全國性 |
國際性 (國外) |
第一名
(一等獎) (特優) |
嘉獎三次 |
小功一次 |
小功二次 |
第二名 (二等獎) (優等) |
嘉獎二次 |
嘉獎二次 |
小功一次 嘉獎一次 |
第三名
(三等獎) |
嘉獎一次 |
嘉獎一次 |
小功一次 |
第四名 (佳作或其他) |
嘉獎三次 |
註:以上為最高敘獎額度建議,指導老師可依實際競賽種類、競賽難易度、競賽規模等,調整敘獎額度,給予學生最適當的獎勵以資鼓勵。
(七) 各項獎勵權責單位:
1.業務主管單位主辦,學校核准報名參加之競賽:依競賽來文由校內報名核准單位統一辦理獎勵。
2.非官方辦理或學校推薦代表之競賽:由指導老師自行提報敘獎,交由行政主管單位負責審核,科學類由設備組、資訊類由資訊組、語文類由教學組、藝文類由活動組、體育類由體育組審核修訂。
(八) 指導老師自行提報之獎勵案若遇有爭議,可由行政主管單位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討論。
(九) 各項競賽提報之大功獎勵案需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通過,經校長核定。
(十) 本辦法經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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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加各項比賽獎勵辦法 110.12.13 獎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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