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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參加各項比賽獎勵辦法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參加各項比賽獎勵辦法

110.12.13 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

一、依據: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

項」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之。
二、目的:
為提升學生參加各項比賽意願與成績,特訂定本辦法規定之。
三、辦法:
(一)   學生參加各項比賽依比賽單位及比賽區域分為四類:

1.校內:麗山高中校內作品、選手相互競賽

2.地區性:單一個縣市(地區)的作品、選手相互競賽

3.全國性:多個縣市(地區)的作品、選手相互競賽

4.國際性(國外):多個國家的作品、選手相互競賽

(二)   適用於數理、資訊、語文、社會、藝文、體育等相關競賽

(三)   校外競賽類別:

1.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教育局發文,經學校核准報名參加之競賽

2.非官方辦理或學校推薦,由學生個別報名之競賽

(四)   各項比賽獎勵名次為第一名 (一等獎、特優) 至第四名 (佳作或其他特別獎)

(五)   同一件作品以擇優不重複敘獎為原則

(六)   各項競賽獎勵規定如下表:

1.業務主管單位主辦,學校核准報名參加之競賽

名次項目

 

校內

地區性

(直轄市、縣市)

 

全國性

國際性

(國外)

第一名

(一等獎)

(特優)

 

嘉獎三次

 

小功二次

 

大功一次

 

大功二次

第二名

(二等獎)

(優等)

 

嘉獎二次

小功一次嘉獎一次 小功二次嘉獎二次 大功一次小功二次
第三名

(三等獎)

 

 

嘉獎一次

 

小功一次

小功二次嘉獎一次 大功一次小功一次

第四名

(佳作或其他)

 

嘉獎三次

 

小功二次

 

大功一次

 

2.非官方辦理或學校推薦,由學生個別報名之競賽:

名次項目

地區性

全國性

國際性

(國外)

  第一名

(一等獎)

(特優)

嘉獎三次

小功一次

 

小功二次

   第二名

  (二等獎)

  (優等)

   嘉獎二次

嘉獎二次

小功一次

嘉獎一次

  第三名

(三等獎)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小功一次

第四名

(佳作或其他)

 

嘉獎三次

註:以上為最高敘獎額度建議,指導老師可依實際競賽種類、競賽難易度、競賽規模等,調整敘獎額度,給予學生最適當的獎勵以資鼓勵。

 

(七)   各項獎勵權責單位:

1.業務主管單位主辦,學校核准報名參加之競賽:依競賽來文由校內報名核准單位統一辦理獎勵。

2.非官方辦理或學校推薦代表之競賽:由指導老師自行提報敘獎,交由行政主管單位負責審核,科學類由設備組、資訊類由資訊組、語文類由教學組、藝文類由活動組、體育類由體育組審核修訂。

(八) 指導老師自行提報之獎勵案若遇有爭議,可由行政主管單位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討論。

(九) 各項競賽提報之大功獎勵案需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通過,經校長核定。

(十) 本辦法經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亦同。

最近更新時間:20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