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畢業生獎額分配及評審作業要點 (體育班)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畢業生獎額分配及評審作業要點(體育班)
- 101.03.30 學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 101.04.02 陳核通過
- 102.05.31 學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 104.04.24 學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 106.02.24 學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 110.12.24 學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 為明確規範本校畢業生獎額分配與評審作業,落實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使獎項核給契合本校教育目標,並善用不同贈獎來源,特制定本要點。
- 畢業生獎額分配:
(一) 學業成績優良類:
體育班應屆畢業生中,德行評量六學期均為表現良好以上,其中三學期為表現優秀以上,或德行評量六學期均為表現良好以上經導師推薦者:
- 學業成績第 1 名,領受本市市長所提供之獎項,每班限 1 名。
- 學業成績第 2 名,領受本市議會議長所提供之獎項,每班限 1 名。
- 學業成績第 3 名,領受本市教育局局長所提供之獎項,每班限 1 名。
- 學業成績第 4 名,領受本校校長所提供之獎項,每班限 1 名。
前款各獎項名稱,得參酌局頒相關規定於畢業獎項評審會議中定之。
(二) 特殊優良類:
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體育、技能、藝能、科學或創作、社團活動、社會或學校服務學習、敬師孝親、助人義行、其他等有具體事蹟,經導師推薦者,由導師(以 1 名為限)或各處室行政人員提報書面推薦表送學務處彙整後,移交畢業獎項評審會連同普通班議決人選,並領受本市市長所提供之獎項。
本類獎項名稱及額度依各學年度局頒相關規定辦理。
(三) 德行成績優良類:
體育班畢業生中,由導師就該班德行評量六學期表現卓越次數較多者提出推薦名單,於畢業獎項評審會議中評定,領受本校教師會所提供之獎項,每班限 1 名。
本類獎項名稱,得參酌局頒相關規定於畢業獎項評審會議中定之。
(四) 體育成績優良類:
體育班畢業生中,體育成績第一名且德行評量六學期均為表現良好以上,其中三學期為表現優秀以上,或德行評量六學期均為表現良好以上經導師推薦者,領受本校家長會長所提供之獎項,每班限 1 名。
本類獎項名稱,得參酌局頒相關規定於畢業獎項評審會議中定之。
(五) 表現優良類:
- 熱心服務獎:由行政人員及畢業班導師,就德行評量四學期為表現良好以上之應屆畢業生中,共同推薦人選,領受本校員生合作社所提供獎項,其名額由畢業獎項評審會中定之。
- 校級服務獎:由行政人員就德行評量四學期為表現良好以上之應屆畢業生中,推薦人選,其名額得參酌贈獎來源於畢業獎項評審會中定之。
- 社團表現優良獎:由行政人員及社團老師,就德行評量四學期為表現良好以上之應屆畢業生中,共同推薦人選,其名額得參酌贈獎來源於畢業獎項評審會中定之。
- 環保義工獎:擔任衛生服務隊表現優良,由學務處就德行評量四學期為表現良好以上之應屆畢業生中,推薦人選,其名額得參酌贈獎來源於畢業獎項評審會中定之。
(六) 全勤獎:
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由生輔組就德行評量四學期為表現良好以上之應屆畢業生中,覈實提供名單。
在此所指之全勤定義為出缺席紀錄無缺曠課、上課遲到、無故不參加集會等,公、喪假不列入計算。
(七) 其他類:
贈獎單位提供之獎額,分配於前六類獎項後,如有賸餘其獎額分配等事宜,由畢業獎項評審會議中定之。
- 成績計算原則:
(一) 畢業生學業成績計算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辦理。學業成績排序採計在校三年學業總成績。
(二) 畢業生德行成績計算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辦理。德行成績排序採計在校三年德行評量評等次數。如遇無表現卓越評等者時,則依導師推薦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決議。
(三) 畢業生體育成績計算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辦理。體育成績排序採計在校三年體育總成績。但體育班學生體育成績排序採計在校三年專業技術總成績。
- 各類獎項競合處理原則:
(一) 各班領受學業成績第一名獎項者,不得再推薦為特殊優良類人選。
(二) 經評審會通過之特殊優良類受獎人,如與領受學業成績優良類第 2 名、第 3 名、第 4 名或與德行成績優良類、體育成績優良類競合時,以領受特殊優良類奬為原則,所遺奬缺由同班級同奬類之次一順序學生遞補之。
(三) 學業成績優良類與德行成績優良類、體育成績優良類相互競合時,由班級導師決定擇一給獎,所遺奬缺由同班級同奬類之次一順序學生遞補之。
(四) 除前三項規定外,各受獎人得重複受獎 1 次,但全勤奬不在此限。
- 獎額評審:
(一) 組織評審會:各類畢業獎額之分配,應經本校畢業獎項評審會審議通過。本校畢業獎項評審會成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處室主管〈不含人事室、會計室〉、高三導師、學務處各組組長、註冊組組長及合作社代表。評審會議主席由校長擔任。
(二) 確認獎額:贈獎單位及其獎額,由學務處確認後送評審會分配之。
(三) 評審作業:
- 註冊組應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將高三各班學業成績前十名、體育成績、德行成績前三名名單及其德行等第提供導師參酌。
- 各類獎項,如受理畢業班導師、行政處室推薦時,各推薦人應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將名單送學務處彙整後,移評審會審議。
- 經評審會審議通過之各類受獎名單,請畢業班導師依據會議結果,填具班級獲獎名冊送學務處彙整後,專案簽請校長核准於畢業典禮中公開頒獎,並授權教務處繕印獎狀。
- 其他有關畢業生獎額分配未列事項,統由評審會議中議定之。
- 本作業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簽請 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畢業生獎額分配及評審作業要點_體育班 (1101224)
畢業生獎額分配及評審作業要點_體育班 (1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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