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學生獎懲辦法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 91.10.25 經校長核定實施
- 94.11.04 修訂經校長核定實施
- 98.01.19 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 101.02.07 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 102.06.28 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 103.06.30 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 105.06.30 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 108.06.28 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 110.08.31 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 111.01.20 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 依據: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
(二)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3條。
(三)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四)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五)本校學生之獎懲除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勵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次數。
- 學生之獎勵與懲處及特別處置,分下列各項: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三)特別處置:
- 監護人或家長帶回管教。
- 高關懷課程。
- 尋求其他教育及社會資源單位協助,予以適當之輔導。
- 學生有下列事蹟者,予以記嘉獎一次或以上之獎勵:
(一)言行能為班級爭取榮譽者。
(二)對增進校園安全、學校安寧有助益者。
(三)代表學校或自行參加校外活動,成績優良,符合該競賽辦法敘獎者;如該競賽辦法未明訂敘獎者,表現成績依各處室所訂獎勵要點辦理。
(四)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成績,符合該辦法敘獎者。
(五)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六)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七)拾物(金)不昧,其行可嘉,合於學校規定者。
(八)掃除工作特別盡職或主動清理環境愛護校園者。
(九)生活週記、作業書寫及各項心得寫作認真優良者。
(十)服務公勤能盡職者。
(十一)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二)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三)其他優良行為相當以上各款合於記嘉獎者。
- 學生有下列事蹟者,予以記小功一次或以上之獎勵:
(一)代表學校或自行參加對外活動或比賽,成績優異,符合該競賽辦法敘獎者;如該競賽辦法未明訂敘獎者,表現成績則依各處室所訂獎勵要點辦理。
(二)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三)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四)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五)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六)敬老扶幼,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七)拾物(金)不昧,其價值超過伍千元者。
(八)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異,有具體表現者。
(九)言行有益於公眾,足為同學典範者。
(十)委任公勤或擔任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十一)對增進校園安全、檢舉弊害有具體貢獻者。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相當以上各款合於記小功者。
- 學生有下列事蹟者,予以記大功一次或以上之獎勵: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有顯著成效者。
(二)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有具體事蹟者。
(三)經常行善,情節確實堪為表率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對增進校園安全、檢舉重大弊害有具體貢獻者。
(七)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成績優異,符合該競賽辦法敘獎者;如該競賽辦法未明訂敘獎者,表現成績則依各處室所訂獎勵要點辦理。
(八)其他優良行為相當以上各款合於記大功者。
- 學生有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項事蹟之一而情節特殊者,予以特別獎勵或其他適當獎勵。
(一)公開場合表揚。
(二)頒發獎狀或獎牌。
(三)頒發獎品或獎金。
-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予以記警告一次或以上之處分:
(一)對人有粗鄙之言語、行為或動作或說出粗鄙之言語,使旁人產生不適或不舒服,情節輕微者。
(二)無故不服從師長指導、執行公勤學生之糾正、交通指揮或班級幹部執行公務之糾正,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三)不按時繳週記或作業抽查不合格,經催繳無效者。
(四)集會及各項集合,不遵守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妨害活動進行,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負責校園或班級公共事務未完成,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展,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六)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違反公共秩序,影響他人權益,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拾物(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
(八)未經許可,翻閱、拿取他人物品、閱讀電磁紀錄文件者。
(九)上課或重要集會無故或蓄意拖延、未到指定地點,且從事與該課程、活動無關或其他不當行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在校區噴漆,在飲水機、洗手台、廁所倒垃圾或廚餘,潑灑粉末、食品或液體(如麵粉、奶 油、刮鬍泡、水球等,相似物比照),破壞環境衛生,致汙損公共物品、設施、設備,情節輕微者。
(十一)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十二)不遵守請假規則,逾時7天(含)以上請假者。
(十三)教學活動期間,不遵守課堂秩序,或從事其他與課程無關之事務,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四)攜帶與課程無關之書或物品到校,影響學習或上課秩序者。
(十五)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較輕者。
(十六)不參加重要集會活動且無請假者(週會、防災演練、開學、休業式、返校日、校慶、班際運動競賽等重要集會活動)。
(十七)上課時間行動載具鈴響干擾教學,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十八)愛校服務於3週內,經催告仍未執行者。
(十九)違害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二十)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校內用電(如電子產品用電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或影響正常教學,或浪費、竊用公共資源,情節輕微者。
(二十二)上課期間,未經師長同意擅自離開上課地點,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二十三)上課期間,逗留在上課地點以外區域者,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二十四)非定期考試違反考試規則或影響考場秩序,有以下情形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 放置與非考試必須之物品於桌面。
- 考試進行中向他人借用或互借文具。
- 考試進行中飲食。
(二十五)違反經過學校審查核定通過之班級公約,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二十六) 擅自進入無人教室、辦公室或進入後擅動物品或遺留垃圾者。
(二十七)進出校園未依規定登記或故意登記虛偽資料者。
(二十八)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未遵守團體秩序,影響師生權益者。
(二十九)未經權責單位同意,攜帶食物飲料進入禁止飲食區域地點(例如大講堂、圖書館、體育館、K書中心、實驗室等),情節輕微者。
(三十)未遵守政府或本校防疫規定,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三十一)教學活動期間未經任課師長同意,使用行動載具,情節輕微者。
(三十二)擅自移動學校公共物品、設施或設備,如消防器材等情節輕微者。
(三十三)上學、放學未依規定由校門口進出校園,逕由車道、側門等處進出者。
-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予以記小過一次或以上之處分:
(一)欺騙行為,情節較重者。
(二)在校期間未完成臨時外出申請程序逕行離校、翻牆或由車道、側門進出校園者。
(三)損壞公物(含)掩飾塞責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較重者。
(四)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如:不依號誌或標線穿越馬路)。
(五)非定期考試違反考試規則或影響考場秩序,有以下情形者:
- 逕行離開座位或試場、逕行更換座位。
- 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有關文字或符號。
- 行動載具發出聲響或震動(座位、抽屜)。
- 以自誦、交談、暗號、動作或作聲告人答案者。
- 利用繳卷時,抄襲或塗改試卷者。
- 有左右顧盼、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者。
- 於考試前不正當取得試題或答案之文件或電磁紀錄者。
- 於考試結束或發回考卷後,自行或協助他人塗改試卷者。
- 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經制止仍再犯者。
(六)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多媒體資料者。
(七)以言語、文、圖、影像,侵害他人權益、名譽,情節輕微者(若涉及網路霸凌或網路毀謗等,依國家相關法令另行處置)。
(八)拾物(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情節較重者。
(九)無故不服從師長指導、執行公勤學生之糾正、交通指揮或班級幹部執行公務之糾正,且有粗俗言語、文字或動作,情節較重者。
(十)規避所負責之公共事務並有意影響他人,情節較重者。
(十一)冒用他人證件、學籍資料、文件、帳號或將證件、文件借予他人作不當使用者。
(十二)攜帶菸(電子菸)、酒、檳榔、刀、械、鞭炮、易燃物品(油類、瓦斯)等可致校園安全問題或危害他人生命之危險物品者。
(十三)攜帶與課程無關之書或物品到校,影響學習或上課秩序,經勸導未改善,情節較重者。
(十四)於吵架、鬥毆場合聚眾助勢者。
(十五)行為已觸犯國家行政法令,影響學校師生公共利益者。
(十六)有吸菸行為(含電子菸)、嚼食檳榔者。
(十七)對人有粗鄙之言語、行為或動作或說出粗鄙之言語,使旁人產生不適或不舒服,情節較重者。
(十八)有攀欄杆、走車道、上頂樓、天台或其他禁止進入區域之行為者。
(十九)教學活動期間未經任課師長同意,使用行動載具者,情節較重者(例如看影片、玩遊戲等影響課程學習,或經勸導未改善,再犯者)。
(二十)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違害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較重者。
(二十二)校內用電(如電子產品用電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或影響正常教學,或浪費、竊用公共資源,情節較重者。
(二十三)與同學發生肢體衝突,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未經師長同意逕行離隊或從事其他與該活動無關之事務,影響師生權益者。
(二十五)在校區噴漆,在飲水機、洗手台、廁所倒垃圾或廚餘,潑灑粉末、食品或液體(如麵粉、奶油、刮鬍泡、水球等,相似物比照),破壞環境衛生,致汙損公共物品、設施、設備,情節較重者。
(二十六) 未經權責單位同意,攜帶食物飲料進入禁止飲食地點(例如大講堂、圖書館、體育館、K書中心、實驗室等),情節較重者。
(二十七) 擅自移動學校公共物品、設施或設備,如消防器材;或損壞學校設施,如磁磚、牆壁等;或塗改學校指示牌、標示、告示等情節較重者。
(二十八)各項競賽,參賽作品經確認為抄襲,情節輕微者。
-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簽請校長核定後,予以記大過一次或以上之處分:
(一)毆打同學或聚眾滋事者。
(二)唆使或煽動鬥毆事件,情節嚴重者。
(三)對人有粗鄙之言語、行為或動作,情節嚴重者。
(四)強行借用財物者。
(五)無照騎(駕)車者。
(六)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有霸凌行為者加重處分。
(七)撕毀學校布告者。
(八)定期考試違反考試規則或影響考場秩序,有以下情形者:
- 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有關文字或符號。
- 桌面上留有字跡,而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
- 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 以自誦、交談、暗號、動作或作聲告人答案。
-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 集體舞弊行為。
-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 擅自移動座位或交換座位。
- 不按時繳回試卷或將答案卷、卡攜出試場外。
- 夾帶或偷看書籍及蓄意舞弊。
- 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經制止仍再犯者。
- 於考試前不正當取得試題或試題答案之文件或電磁紀錄者。
- 於考試結束或發回考卷後,自行或協助他人塗改試卷者。
(九)有竊盜行為者。
(十)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試卷者。
(十一)攜帶、使用或販售違禁物品,足以影響公共安全者。
(十二)出入未滿十八歲人禁止出入之場所者。
(十三)以言語、文、圖、影像,侵害他人權益、名譽,情節重大者(若涉及網路霸凌或網路毀謗等,依國家相關法令另行處置)。
(十四)蓄意破壞公物者。
(十五)有飲酒、賭博行為者。
(十六)攜帶或持有違禁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者。
(十七)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事法令。
(十八)吸食或注射違禁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者。
(十九)唆使校外人士恐嚇、威脅、毆打、傷害、勒索同學或破壞公共設施。
(二十)各項競賽,參賽作品經確認為抄襲,情節較重者。
(二十一)在校內外利用3C產品或網路設備從事非法行為者。
(二十二)有吸菸(含電子菸)、嚼檳榔行為經發現為累犯(含)三次以上者。
(二十三)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較重者。
(二十四)與同學發生肢體衝突事件,造成身體損傷,情節嚴重者。
- 第十條、第十一條任何有違反相關法令者,得報請司法、警察機關、少年警察隊、少輔組或相關單位處理。
- 其他適當措施: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要點規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將議決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警告之獎懲,由有關教職員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生輔組長、輔導主任、主任教官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
(二)小功及小過之獎懲,由有關教職員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生輔組長、輔導主任、主任教官及相關處室人員,經校長核定。
(三)大功及大過之獎懲,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通過,經校長核定。
(四)遇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通過,經校長核定。
(五)為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或通知其監護人出席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並配合後續輔導事宜。
- 學生因臨時發生重大獎懲事件,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評議,報請校長核定。
-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轉學離校時獎懲不移轉他校;他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重新起算。
- 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其家長,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 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收受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若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不再違犯相同過錯,改過銷過實施要點另訂之。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學生獎懲辦法 (1110120 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
學生獎懲辦法 (1110120 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
-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
- 學生獎懲辦法(1110120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pdf233.60 KB
新視窗開啟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