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約聘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教師聘約
第一章 總則
- 本校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據「教師法」及「臺北市高級中箏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等相關法令訂定。
- 本校教師須恪遵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相關法令,為學生表率,並遵守本騁約,共謀校務發展。
- 教師之聘任期限規定如下:
初聘:初聘為一年。
續聘: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
- 長期聘任: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
- 本校教師之聘任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二週內將應聘書送交學校。逾期仍未應聘者,經提醒逾三日仍未應聘者以不應聘論。
- 教師新聘到校時,若因不符聘任資格或未能於起聘日前到校報到者,本聘約無效。
- 聘約到期或中止,若不願接受續聘或學校不再續聘時,應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 教師之權利與義務依照「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教師有參加與教學有關之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之權利與義務,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 本校教師須參加與職務有關之會議,並遵守會議之議決;寒暑假期間,學校因校務及教學需要時,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 本校教師受學校指派或依約執行職務,非因故意之過失,致損害他人權益或遭受侵害時,由學校會同家長會、教師會積極協助處理。
- 教師之出勤、出差,依照「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出差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教師之請假,依照「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校各科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理,任教科目由學校依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安排之。
- 校長得視校務需要,聘請教師擔任班級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實習輔導老師及兼行政工作。
- 教師應本教育專業原則,就學生及學科特質,經各科教學研究會通過,自編或自選教材,決定教法與教學活動及評量方式。
-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 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教師接受聘任後,非依「教師法」有關規定,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聘任期限未到,若教師要中止或解除聘約,應於二個月前商得學校同意。
- 聘任期限未到,教師未經學校同意,中途離職、中止或解除聘約時,視同毀約。
- 教師個人人事資料及教學紀錄,非依法令或個人同意,學校應有保密之責。
- 教師法及相關法令修正時,同意由學校與教師會協商後隨同修正本聘約。
- 本聘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教師應避免觸犯刑法第 227 條有關對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狠褻等規定。
-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 本市學校相關人員不得與學生或家長有媒介、租借、交易或其他商業行為。
第二章 聘期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四章 工作條件與工作要求
第五章 違約罰則
第六章 聘約之修正
第七章 附則
※備註:代理教師於代理原因消失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補助